在历年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题目中,都会涉及法律知识,而命题的热点即当年新制定或新修改实施的法律。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这两部法律包含的重要考点如下:
一、家庭教育促进法
(一)家庭教育及其根本任务
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家庭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三)家庭教育环境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四)家庭教育的内容
1. 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2. 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3. 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4. 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5. 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6. 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五)家庭教育方法
1. 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2. 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3. 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4. 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5. 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6. 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7. 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8. 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9. 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六)国家支持
级别 | 职责 |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或者采用适合当地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 |
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 | |
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 |
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 | |
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 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 |
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 | |
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
二、噪声污染防治法
(一)噪声与噪声污染
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国家实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二)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对已经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施工机械、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民用航空器、机动船舶、电气电子产品、建筑附属设备等产品,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
近期新法常常成为常识判断法律命题的热点,考生要及时了解新法内容,对相应的规定有所掌握,从而对更好地应对考试考查。预祝各位考生新法不愁,考试志在必得!